200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宋志红、田敏、王达飞等18人多次持刀(其中王达飞持枪两次)到本县武溪镇319国道鲶鱼溪路段抢劫过往车辆,并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对武溪镇城南、城北社区部分南杂店、茶馆和美发厅实施抢劫,获取非法利益。据统计,各被告人累计实施犯罪行为17次,获取非法所得12120元,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志红、田敏、王达飞等18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进行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枪、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应予惩处。依法以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志红、田敏、王达飞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五年和十三年,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及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