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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09-11-02 22:37:06 打印 字号: | |
  依法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姚  东

  我院自九六年以来,审理破产案件至今,已审理了6件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破产案件,妥善安置职工二千余人,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不仅如此,还在实践中锻炼了法官队伍,为在法律政策不完善条件下探索破产案件审判经验,为立法部门提供了可贵的现实素材。我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受到了县委、县政府以及中院的充分肯定和赞扬。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司法手段,对于该项工作,我院领导非常重视,院长经常亲自过问重要案件审理情况,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主管副院长、庭长亲自担任案件审判长,承办案件,同时参加了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破产领导小组,协调处理破产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如泸溪县氮肥厂破产一案,胡家荣副院长作为我县企业改制工作组成员,在未进入破产程序前,深入该企业,充分了解掌握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召开职代会,寻求职工是否同意破产的意见,程序进入后亲自担任审判长,指导清算组工作,了解职工安置情况。院长田志勇向承办法官过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对如何搞好破产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人员配备方面,选用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在审判工作上有几十年丰富经验的审判人员充实民二庭审判力量,为高质量地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严格程序,把住立案关

  积极慎重立案,依法裁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是我院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县委、县政府提出要尽快完成企业两个置换工作,其中企业破产是其主要形式,但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只有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才能破产。在立案审查中,我们严格把好立案关口,一是重点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企业资产和负债,生产经营情况,着重查阅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如泸溪县氮肥厂申请破产一案,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要求将泸溪县合成氨厂一同进入程序,我院经审查,泸溪县合成氨厂系省化肥公司租赁泸溪县氮肥变更而成立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权利义务,且与泸溪县氮肥厂无隶属关系,不能一同破产。二是详细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审查其必备材料,还要审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破产和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

三、突出主题,确保公正与效率

  最大限度地提高破产财产的清偿率,减少债权人的损失,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必然要求。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逃废债务,也是债权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坚持把握每个关口。一是切实把好资产清理、评估关口。我们在宣告企业破产后,及时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督促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与清算组办理财产交接手续,避免使企业财产在破产后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由清算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避免资产流失,防止“高值低估”和“低值高估”这一现象发生,“高值低估”会导致资产流失,“低值高估”会影响资产变现。二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如泸溪县航运公司所有的特种铝粉厂经过公开拍卖以141万拍卖成功,洗溪水泥厂以480万拍卖成功,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三是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破产法规定,邀请财政、审计、国土、劳动等部门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保障其对清算组工作进行监督,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要求清算组成员树立廉洁清正的形象,对破产费用坚持财务公开,在案件终结时对破产费用进行审计,如泸溪县氮肥厂的破产清算费用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四是把好确认债权人抵押担保效力关。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我们详细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对有抵押担保要求优先受偿的债权,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定其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对合法有效抵押确保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抵押担保无效。如泸溪县氮肥厂破产一案中,华融公司以该企业的财产抵押担保贷款为由,要求优先受偿,经查,该企业将全部财产抵押给华融公司,对抗了其他债权人,同时未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我院裁定该抵押无效,无优先受偿权。五是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和资产变现力度。我院为确保各债权人的利益,充分行使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权,加大了债权清收力度。如泸溪县氮肥厂破产一案中,主审法官赴麻阳、吉首、花垣等地清收多年老帐数万元,依法进行了分配,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涉及到企业职工,债权人各方利益,错综复杂,要解决企业长期积累的问题,需要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又注意理顺法院和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做到积极配合协调工作,一是我院与县委、县政府召开破产企业工作协调会多次,解决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取得很好效果。二是督促清算组及时主动与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联系,协调解决职工参与社会保险,和养老退休等涉及切身利益问题。三是争取国土、房改部门协助,如泸溪县氮肥厂、泸溪县航运公司在资产变现较为困难的情况下,该部门积极协助,购买破产财产,使职工得以安置,债权人得以分配。四是加强与供水、城管、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解决职工舍区水改、拆迁以及社区管理等实际问题。

  企业破产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而稳定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破产工作就是实现稳定并在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我们始终把稳定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首先要求申请破产的企业提出申请前,必须召开职代会,征求职工对破产的意见,未形成决议的不予受理,其次,申请破产企业,必须经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预案和审计报告,才能进入破产程序,再次就是将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集资款必须纳入第一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最后就是大力宣传法律政策,耐心做职工思想工作,贯穿于审理破产案件全过程。七年来我们的审理的破产案件,基本上保证了企业职工的稳定和地方的平安,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我县的经济发展。

                (作者系泸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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