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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邪念伸手被捉 分文不得换十年囹圄
  发布时间:2010-07-05 09:48: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泸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贺达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贺达其是被害人姚某雇请的小工。两人均为辰溪县孝坪镇人,因而被告人贺达其在做小工期间一直在被害人姚某家吃住。2009年12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姚某从购房人亲属梅某收得购房款计人民币83800元回家。当时,被告人贺达其在其家中一楼看电视,两人打招呼后,被害人姚某上了二楼后将钱放在卧室席梦思床垫下面。次日早晨8时许,被害人姚某从席梦思床垫下钱袋里取出现金3800元,余下80000元仍然放在原处,便与其妻汤某一起外出办事。尔后,被告人贺达其起床去厕所路经被害人姚某卧室时,看见其席梦思床垫成凸起状,便走进卧室搬开席梦思床垫,发现藏有几把(坨)百元面值现金后,将钱藏匿在被害人姚某家围墙的水泥砖的砖孔里。当天下午4时许,被害人姚某因需给付他人水泥货款回家取钱时才发现现金被盗,并向被告人贺达其询问现金被盗情况,贺达其表示不知情。姚某便叫其妻汤某向泸溪县公安局报案。2009年12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姚某夫妇在自家围墙的水泥砖孔里找到了被盗的80000元现金,并怀疑系被告人贺达其所为,便及时向泸溪县公安局进行报告。公安干警随即赶到现场对被告人贺达其进行讯问,被告人贺达其供认了其实施盗窃犯罪的全部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达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贺达其以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贺达其系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未造成损失,被害人也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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