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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 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0-09-26 08:19:5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湖南省泸溪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幼女案,被告人李某一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泸溪县兴隆场镇赶场。中午12时许,李某在兴隆场医院对面一个肉摊买肉时,看见被害人罗某某(女,2001年9月出生)正往医院方向走,于是萌生了强奸罗某某的邪念,便尾随其后。当罗某某上完厕所走出泸溪县兴隆场镇医院厕所门口时,李某将其拦住,把罗某某往女厕所里抱,且叫其不要出声,否则将实施伤害行为相威胁。罗某某见状哭喊、反抗,李某仍然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当天下午15时许,李某在泸溪县兴隆场镇场上十字路口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讯问,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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