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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寻衅滋事 身陷囹圄悔终身
  发布时间:2010-11-02 14:36: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泸溪县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国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日,被告人李国旺受王生友(又名王毛,身份不明)邀约和“烂强儿”(身份不明)、涛儿(身份不明)、“烂明儿”(身份不明)、谭伟(身份不明)等人包乘田根生的面的车从泸溪县浦市镇到白沙镇去报复杨勇。当天下午2时许,王生友与被告人李国旺在白沙镇张忠贞的书店内找到杨勇,便与“烂强儿”、谭伟四人持刀冲进书店内去砍杨勇,杨勇见状跑到书店的二楼躲藏。王生友见报复未得逞即打电话又从浦市镇叫来四、五个人,继续强行包租田根生面的车在白沙镇寻找平时与杨勇一起玩耍的人伺机报复。被告人熊某得知王生友和李国旺等人的意图后,也积极参与和李国旺等人在白沙镇找人。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国旺、熊某和王生友等人在泸溪县白沙镇朝阳路电信局外的路口处见到经常与杨勇玩耍的栾江、杨明等人正准备乘坐湘UX9039张春芬的士车,便下车持刀去砍栾江等人。熊某持刀冲在最前面,李国旺和王生友等人持刀随后,当时栾江、杨明已坐上车,与栾江、杨明一起正要上车的人见有人持刀冲来便逃散。熊某见追赶不上,遂返回与王生友等人围砍湘UX9039的士车及坐在车上的栾江等人,李国旺也持刀朝湘UX9039的士车砍。被害人栾江等人跑出的士后,李国旺、熊某和王生友等人在追砍不上的情况下即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栾江的伤情为轻微伤。湘UX9039的士车被损坏的零部件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026元。2010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国旺在泸溪县浦市镇一网吧上网时被抓获归案。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熊某在泸溪县白沙镇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国旺与被害人栾江、湘UX9039的士车车主张春芬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分别赔偿了栾江医药费3000元、张春芬车辆损失费16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旺、熊某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在报复他人未果的情况下,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刀肆意追砍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国旺自始参与和被告人熊某积极实施围砍张春芬的湘UX9039的士车及追砍被害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国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犯罪时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国旺、熊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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