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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墙倒塌邻居反目 法官妙手化解心结
  发布时间:2011-07-05 15:07:26 打印 字号: | |
  6月29日,湖南省泸溪县法院民二庭电话铃声大作。“喂,是印法官吗,我是你一个案子的被告啊,潭溪镇的杨某某,现在原告的崽拿刀要杀我,你快来救命啊!”案情就是命令,面对被告的请求,该庭副庭长印家武没有推脱,放下手中的案卷马上赶往潭溪镇。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对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流血事件的发生。

  泸溪县潭溪镇原企业办在潭溪镇场上有两层砖木结构房屋一共五间(含吊脚层)。1999年原告向某某夫妇从潭溪镇原企业办购买门面两间,而后对房屋进行改造,建成三层砖木结构房屋(不包括吊脚层)居住使用至今。2007年被告从他人处转购与原告同一五间中的两间房屋,并于2008年将该房屋进行改造加层,其房屋穿梁架在与原告共用的共墙上。2010年9月共墙垮塌,经县建设局派人现场勘查,原告房屋已成危房,不能居住,原告只好迁出另租房居住,此事经所在地社区多次调解,被告仅同意赔偿原告2万元。原告不能接受遂诉至法院,因被告加层行为导致共墙垮塌,请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20万元及租房损失费。被告认为,原告使用共墙不科学,在其横梁下没有独立柱支撑,横梁架在共墙上。在共墙垮塌后,原告自己不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反而阻止被告人加固,致使房屋损失扩大,是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现房屋状况,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经法院多次调解做工作,原告同意只需被告赔偿5万元,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意见。双方对赔偿款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向某某之子向某因与被告杨某某纠纷未得到解决,加之其父亲病重,原租住的房屋屋主不允许他们再租住,向某便拿着刀到被告杨某某家里相威胁,双方相互扭打,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才出现开头电话求救一幕。

  目前,此案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已于7月1日自动履行。
责任编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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