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车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泸溪县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男式摩托车沿能合线往319国道行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洗溪中队交警拦停。在交警对其进行检查时,杨某某不配合工作,且携带水果刀并言语威胁执勤交警,交警遂将其控制,发现其身有酒气,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将其带离,并送往泸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 危险驾驶 罪。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在被交通警察检查时,携刀威胁执勤交警,态度恶劣,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符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