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女因婚姻纠纷找到父、兄出头,未成想竟将父、兄送进班房,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近日,泸溪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向某贵、向某龙父子有期徒刑一年。法庭上向某女为自己的无知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向某女与符某系夫妻,二人婚姻纠纷准备离婚。向某女与其父亲、兄长,即被告人向某贵、向某龙二人商议要将其与符某所生小孩抱回并给其点颜色看看。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向某龙邀约同村村民杨某等六人给自己助威。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向某贵同其妻李某菊、其女向某女、向某知四人步行至符某家前,向某龙等七人乘车后至,下车时向某龙给同行几人发了两把杀猪刀和几根钢管。随后向某龙踢开符某家大门,便冲进符某的卧室,将正在床上的符某拖下地,拳打脚踢,被告人向某贵也入内帮忙,向某女、向某知、李某菊随之入内抢走两名小孩。几人将符某拖出门,对其殴打。后见向某女等人带出了两小孩,便住手,并将符某强行带上几人驾驶的面包车。符某的母亲田某桃为阻止自己的孙子、儿子被带走,上前阻拦,被手持木棒的向某贵打伤。后向某龙一行人车行至木坨村新桥时,向某贵、李某菊、向某女、向某知带着两个小孩先行离开,向某龙几人将符某带至武堰村,要求其归还所欠债务,符某不肯,向某龙又殴打符某,后符某向其签写了一张两万元的欠条才罢手。其后向某龙在公安机关要求下才将符某送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龙、向某贵二人因向某女与符某的婚姻家庭纠纷,对符某不满,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符某、田某桃的行为,致符某轻伤,田某桃轻微伤,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向某龙、向某贵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