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浅谈农村无证行医引发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作者:杨成  发布时间:2015-11-09 09:28:47 打印 字号: | |
  现阶段在农村无证行医的现象仍然很普遍,因无证村医的医疗行为引起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对于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着分歧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无证行医的情形下,表面上无证村医对患者的治疗为医疗行为,但实际这一行为法律并不认可,为非法行为,不构成医疗侵权,而只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村医仅仅是个人不是医疗机构,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能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举证责任上,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村医无证行医即非法行医的举证责任分配,但根据法理上“举轻明重”的原则,医疗侵权尚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无证村医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首先从医疗行为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宗旨看,医疗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于医疗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于医疗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无法知晓医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者的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跟据这一规定,审判人员可以从公平正义原则及行使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由非法行医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平正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举证责任分配最基本的价值准则应建立在公平正义这个基础之上,无证行医侵权中,村医与患者信息不对称,侵权人所掌握的信息相对患者而言要多,患者从证据的优劣势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实体法上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无证非法行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裁量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医疗服务活动和进行侵权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这应该成为审判人员分配举证责任的依据之一,无证行医侵权人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为牟取利益,欺骗患者,违法进行医疗活动,从其意志因素上看,非法行医者他期望的是侥幸不发生事故后的经济收益,但是,对这种侥幸结果的幻想的另一面,则恰恰是对就诊人身体损害的放任。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审判人员在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时同时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判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时首先应当比较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和接近证据的难易,分配由与待证事实较接近的人就该事实举证较为公平;其次还要考虑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在现实社会中各当事人的举证条件和能力往往有很大差别,应根据当事人的社会影响、权力大小、实力强弱、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加以判断。无证非法行医侵权中,受害人对自身受到的损害较易举证,但对因果关系的举证则很难。村医非法行医纠纷发生地域一般就是非法行医侵权人的诊疗场所,所留下的痕迹尤其是诊疗过程的痕迹多数存在于非法行医侵权人方,包括书证、物证、证人等。证据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的举证能力明显强于受害人。因此,应由非法行医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非法行医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并非将原告的全部举证责任均转给被告,患者一方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双方应分别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为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非法行医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非法行医侵权纠纷的胜诉与败诉取决于证据,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只有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妥善解决无证村医非法行医侵权纠纷,既要对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作出合理赔偿,又要对无证村医侵权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责任编辑:蔡海翔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白沙镇株洲路3号

邮编:4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