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等。
二、 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5039916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4538516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拨款501400元。
(二)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6564022.41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172796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00720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00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90000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10000元,因公出国(境)费0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4273516元,主要用于保障我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室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5年年初预算数为229056.41元。主要用于法院外出办案、差旅、交通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