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某某、符某甲、杨某、杨某某、符某乙、张某某、颜某某、符某丙抢劫、盗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与符某甲、杨某、杨某某、张某某、颜某某、符某丙先后多次在高速公路泸溪县潭溪段的一处临时停靠点持刀和枪伺机抢劫,或多次在该路段采取放置钉有钢钉的木板、横拉钢丝绳拦截过路车辆的方式,持刀枪威胁司机、乘车人员实施抢劫,并对抢劫所得现金进行分配,以及造成被害人余某所驾驶车辆受损严重的后果。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颜某某窜至泸溪县潭溪镇朱雀洞村二组覃某某家中,采取砸烂锁进入室内的方式,盗走现金以及鸡蛋、油盐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杨某、符某甲在高速公路上投放钉有钢钉的木板以及被告人覃某某、符某丙在高速公路上横拦钢丝绳的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覃某某先后多次伙同被告人杨某、符某甲、符某乙、杨某某、颜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和枪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某、符某甲、杨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