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泸溪法院:邀约当街斗殴 持械伤人获刑
作者:杨成  发布时间:2016-09-12 08:08:07 打印 字号: | |
  9月9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 人龚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龚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田某在该县白沙镇阳光苗苗孕婴童店旁的巷子内,对被害人张某扇耳光、拳打脚踢,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同年4月21日,被告人龚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该县武溪镇居民点一粉店外,与王某甲、王某乙发生言语冲突并邀约斗殴。双方各自回家和车上取刀后,发生了打斗,造成王某甲二处轻伤二级、杨某乙和杨某丙轻微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龚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蔡海翔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白沙镇株洲路3号

邮编:4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