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 人龚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龚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田某在该县白沙镇阳光苗苗孕婴童店旁的巷子内,对被害人张某扇耳光、拳打脚踢,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同年4月21日,被告人龚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该县武溪镇居民点一粉店外,与王某甲、王某乙发生言语冲突并邀约斗殴。双方各自回家和车上取刀后,发生了打斗,造成王某甲二处轻伤二级、杨某乙和杨某丙轻微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龚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