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梅某、李某某等人看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停放在该县达岚镇达岚坪社区公羊寨子土路上。因被告人杨某某及李某某曾经与被害人有矛盾,三人遂商议报复刘某某。尔后,李某某持刀与被害人对峙,被告人杨某某与梅某持铁棒将刘某某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头引擎盖、后备箱盖等处砸坏。之后,二人与李某某一起持铁棒、刀具追赶被害人刘某某。在追赶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手食指等部位受伤(均未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