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构成
全院共有内设机构13个,即政工室、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监监督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纪检监察室和林业审判庭,人员编制58人,下辖四个基层法庭,分别为浦市法庭、洗溪法庭、武溪法庭、兴隆场法庭。全院先共有法官38人,司法警察6人,其他工作人员人员14人。
三、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1686485.00元,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为16461494.00元,较上年度同比减少了29.01%;2015年总支出为10120471.12元,2014年总支出为16880985.81元,同比减少了40.04%;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4538516.00元,较2015年总支出同比增长1.22;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741520.16元,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801000元,同比减少了7.42%;2015年行政运行经费为929189.45元,2014年行政运行经费为341990元,2015年较上年度增长了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