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沅陵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李某某仍不思悔改,蓄意实施盗窃。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在泸溪县白沙镇辛女广场附近伺机行窃,当看到芭比公主奶茶店内没有顾客后,趁店主不备,将放在店内吧台处的200元现金及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盗走。次日,被告人又前往该县第一中学附近伺机行窃,在口口香小吃店外,趁店主不备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装有1700元现金的布包盗走。随后,被告人又前往国道路上伺机行窃,在国道路182号典雅窗帘店外,当观察到店主一人守店后,乘店主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紫色单肩包盗走。尔后,被告人将包内的1000元现金、一对银手锣、一块玉佩取走,并将包丢弃一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依法应当从重、可以从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