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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被处拘役罚金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17-01-19 08:09: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七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该县武溪镇和园廉租房10栋1单元101、103室的房子内吸食冰毒。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应周某某的要求,先后两次从石某、杨某某处购买冰毒0.6克,由被告人郑某某当场制作吸毒工具冰壶,并采用熏烤的方式在其家中共同吸食。此外,由石某、杨某某自带冰毒上门,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吸食工具,其先后五次容留石某、杨某某、侯某某、孔某、马某在其家中采用熏烤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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