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言“冲动是魔鬼”。为鸡毛蒜皮小事发生口角,这样的邻里纠纷不足以为奇,然而,就一根断水的水管,为了示威逞强,在被害人家中的水缸内投药,却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李某某当庭表示“没有想到我的一点逞强冲动,要负这么大的法律责任,我对我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共用一处水池,被告人因自家老屋的水管经常断水,怀疑是被害人家故意堵塞所致,两家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案发前几天,两家再次为被告人自家水管断水一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心有不服,为了争出一个高低,欲意向被害人屋内水缸投药。2016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趁被害人全家人外出之际,从自己家中携带半瓶量毒死蜱农药,从被害人家的后门进入其堂屋内,将农药倒入被害人家唯一生活用水来源的水缸内,之后又从后门离开,并将农药瓶藏在同村村民家的柴房内。当天16时许,被害人回到家中发现水缸内的水呈乳白色并有刺鼻的农药味,于是向公安局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向他人生活用水的水缸内投放农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未遂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其从轻判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杀人罪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