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前父亲遗留下一支火枪,多年来一直被随意放在家中不起眼的地方,却在与他人发生口角时,因一时冲动,拿起这支火枪威胁和制止他人。近日,被告人梁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被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梁某的父亲于1985年去世,生前曾使用过一支火枪,去世后将它留在了家中,梁某一直随意摆放在自己家中不重要的位置。2016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帮同村村民梁仁民守鱼塘的过程中,因同村村民梁仁利要到鱼塘里抓鱼,被告人梁某不准,双方发生矛盾,随后,被告人梁某便返回家中取出其父亲遗留的火枪,并走到正准备抓鱼的梁仁利跟前,以火枪威胁制止梁仁利抓鱼。事发后梁仁利向县公安局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梁某家中查获了其制止梁仁利抓鱼时使用的火枪1支、钢弹珠1122克、疑似火药黑色粉末1797克。经鉴定,火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枪支,存放的疑似火药的黑色粉末状物品为黑火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不具有合法配备、配置枪支的情形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国家法规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梁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其中,非法存放他人合法手段领取的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