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实施盗窃被判处刑罚后仍然偷心不改,伙同他人专门盗窃货车上的蓄电池,在被网上追逃后,又以购买古玩为由,欺骗和调包被害人的古玩物品,近日,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被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姚某伙同姚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泸溪县浦市镇印家桥社区中石化加油站对面的停车场内先后盗走六个货车蓄电池,后俩人驾车返回辰溪,在途经浦市镇麻溪口村时,发现停靠在路边的李高兵的红色货车,准备再次实施盗窃,被车主李某发现,俩人随即逃离现场,并将已盗来的六个货车蓄电池藏匿在公路旁草丛中。当俩人返回搬运蓄电池时被李某等人发现并报警,姚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6个货车蓄电池价值3010元。
2016年7月,在被告人姚某被网上追逃期间,其邀约张某在辰溪县一起寻找古铜钱,通过微信、陌陌等聊天工具进行倒卖过程中,姚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陈某、王某二人,并得知这二人手中有一批字画、古玩要出售,姚某便与张某商定,由张某假扮浙江老板代表看货,再趁机将两名被害人手中的字画、古玩盗走。同年8月10日,在姚某在辰溪县孝坪镇的租住屋内,两名被害人将字画、玉器等物品给姚某、张某看,张某则用手机拍照谎称传给老板,由老板看货、谈价。之后,姚某又提供一个钓鱼包将上述物品装在一起放在其租住屋内,随即与张某商定,由张某约两被害人出去吃饭,姚某则假装外出做事,再趁机用一个款式相同的钓鱼包与装有古玩的钓鱼包调包,将两名被害人的字画等物盗出,盗窃后,姚某、张某趁机逃跑。经鉴定,被盗的古玩物品市场估价为人民币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6010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