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身怀六甲的女子到公安局自首,称自己两年前多次贩卖毒品供自己和他人吸食,虽现场检测认定其系吸毒不成瘾,但因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被判入狱。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贩养吸型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从王某某处购买冰毒,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一部分采取送“货”上门和约定地点交易的方式,将毒品用卫生纸包着或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以0.1克至0.3克不等的重量,贩卖给田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张某等吸毒人员。
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在2014年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尿液样本进行现场检测,作出了吸毒不成瘾认定意见书,还对被告人进行了身体检查,结论显示张某某已经怀孕7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时已经怀孕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应当在哺乳期过后,继续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