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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鸣枪追砍聚众斗殴 主嫌犯领刑三年四个月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17-05-16 08:09:3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三十而立”,意思是说人到三十岁左右时,应该有自己的志向和事业,然而被告人符某某在而立之年,不但没有自己的事业,反而因为犯罪身陷囹圄。近日,泸溪县法院对一起持枪持械聚众斗殴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3年10月下旬,文某一方与张某一方因分烟发生口角,并因此发生持械追砍事件。同年11月12日下午,李某某从胡某处购买冰毒,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因此发生了持械追砍事件,李某某为报复胡某,邀约张某等10余人寻找胡某等人,寻找至该县白沙金源宾馆时,在宾馆内的被告人符某某等人听到对方叫骂不敢出声,待张宝等人离开后,符某某等人到该县白沙和韵茶楼后杂房内将两只单管霰弹枪取出赶往金源宾馆。在金源宾馆门口,双方发生打斗,并两次开枪击打对方,被告人符某某持匕首追赶对方,见对方人员逃走后,符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符某某与张某海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符某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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