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周转公司资金,拖欠货款13万余元长达3年时间分文未还,3位原告分别将被告张某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民商事第二合议庭调解并执结了3件系列买卖合同纠纷案,13万余元货款2日内全部到账。
2014年8月,被告张某某以被告某公司名义承建了该县潭溪镇卫生院廉租房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完工。房屋建筑期间,两被告在原告张某甲处购买沙石共计78600元,至今尚欠33600元未付;在原告张某乙处购买钢材共计61800元,至今尚欠21 800元未付;在原告唐某处购买水泥砖、预制板共计98 533元,至今尚欠78 533元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三原告于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商事第二合议庭庭长胡立新接到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小,关键点在于被告是否具有充分的还款能力上,考虑到3位原告的情绪,胡庭长随即对该案开展了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胡庭长向两位被告充分说明了其应付的法定义务,深入分析了拖欠还款的利弊,同时,还劝导两位被告换位思考,体谅三原告经营生意的不易。最后,经过一番析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两被告自愿于2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货款13万余元,案件得以顺利调结,3位原告满意的离开了法院。
民商事第二合议庭对该案顺利调结,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顺了买卖双方的关系,又杜绝了矛盾的升级恶化,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秩序,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