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如何履行好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充分依靠调解功能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民商纠纷的重要司法手段,调解工作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做到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在本周短短的一周时间,浦市人民法庭本着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原则,一共成功调解了三起矛盾突出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终双方得以心平气和的达成调解,将纠纷巧妙的化解。
关于婚约财产案件,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对婚约进行明确的定义。婚约,从字面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地事先约定,又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是具有一定形式的确定婚姻关系的预约行为,婚约确定后在婚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有交换信物或赠送财物等现象,如农村中的“见面礼”、“订亲礼”等。 在当前广大农村,受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高涨,彩礼数额和物品价值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这也导致法院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现增长的趋势。 针对这一类的特殊婚姻家庭案件,法院的处理更要尤为谨慎,因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看似案情简单,但如若过程中处理不当,便有可能产生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更有甚者会引发成刑事案件,尤其在近年来,因家庭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凶杀惨案的案例不在少数。婚约财产纠纷相当具有尖锐性、群体性, 在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家族势力的影响仍然存在,如果一个家族出了事会被其它家族笑话,特别是在男女婚事方面,如果哪一方处于劣势不但当事人家庭就连他的整个家族都会被同村嘲笑。农村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多数为当地不远的乡亲,发生了婚姻纠纷后没有哪一方愿意示弱,如果男方要不回彩礼将会被认为无能没有本事,会给左邻右舍落下笑柄。同样如果女方轻而易举地将彩礼退给男方,也会给乡邻落下笑柄,不但当事人一家而且其所在的家族也会被认为是一种无能和耻辱。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围绕婚约财产发生于两个家庭两个家族之间的“战斗”将会是一种持久战,带有广泛的尖锐性和群体性,矛盾具有不可调和性。所以这一类的案件正是因为这一特性,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大大的增加了难度。
本周调解的三起婚约财产案件中的其中一起,原告李某与石某某于2017年2月4日经亲戚朋友介绍后相识,2月8日两人便订婚,两人交往一个月左右后双方家长便共同协商准备定亲,李某便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为石某某购买了金耳环、金手镯、金项链等首饰,并给付了石某8万元的彩礼,后两人为琐事发生争吵,男方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不愿继续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诉至法院,并要求女方石某某退还收取的彩礼及金首饰等。女方家人亲戚得知被起诉后更是气愤不已,一则认为自己是被抛弃的一方竟还被要求退还收取的彩礼,二则自己的青春及名誉损失男方应当进行赔偿,男女双方的家族亲戚集体来到法院说理,浦市法庭田伟法官作为这三起婚约财产案件的承办法官,先是让双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分别在不同的办公室冷静下来,再分别对两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纠正当事人于法不符的农村风俗支配下的思维想法,比如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这一说法。待被告方抵触情绪稍有好转后便尝试进行沟通劝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向被告阐述法理与情理,让被告方能够摆正自己的心态,更要认识到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规定,此时被告的态度便有了一定程度的缓和,这便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我们的调解空间,后续再交叉着去做原告方的思想工作,如此一来一往,双方在返还的金额上逐渐靠拢,这便预示着此次调解已经成功了80%了。最后,回归情理,田伟法官将双方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又是一番耐心的劝慰,因本是喜结连理的好事,谁也不曾想会发展成如今局面,无论是看在曾经相好的情面,还是最后的友好上面,将纠纷化解于此,各退一步便是最好的结果了。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石某一次性酌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5.5万元及金首饰,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案得以调解解决。另外一起,2015年初,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8月15日即按当地风俗订婚确定婚姻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杨某某及家人当即付给张某订婚彩礼9万元。后张某到杨某某家共同生活,因双方性格各异,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杨某某要求退婚。2017年2月14日,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彩礼金9万元。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并阐明:“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确定以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为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现在产生纠纷,按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彩礼的,但是考虑到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张某可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劝解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一次性酌情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金3.2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另外第三起情形大致类似,也是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沟通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终止了纷争。
浦市人民法庭作为泸溪县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来自辖区农村的群众,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适宜一判了之、不计后果,而要根据农民群众的社会关系特点和思想特点,并结合我辖区农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从“以和为贵”的理念出发,重视调解,把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激化矛盾,不遗留矛盾,这样农民群众当事人才能比较容易接受,而且乐于接受,社会效果也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