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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偷盗蜜蜂贱卖获利 获刑1年罚金1万
作者:吴贡  发布时间:2017-06-06 08:09:03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偷盗者见财起贪念,不曾想有偷盗者见蜜蜂起邪念,偷盗8箱蜜蜂,贱卖后获利,被处刑罚。近日,泸溪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向某某结识了正在学习养蜂的余某及其开蜂场的师傅杨某某后,声称自己有蜜蜂廉价出售。同年2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被害人吴某某的养蜂场内盗走8箱蜜蜂,后以100元每箱的价格将其中6箱蜜蜂出售给余某、杨某某,剩余2箱被其带回住处。次日中午1时许,被害人发现其蜜蜂被盗后,通过熟人从杨某某处找回6箱蜜蜂。后被告人经杨某某劝说将尚未出售的2箱蜜蜂退回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8箱蜜蜂及木箱共价值人民币94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61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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