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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该不该写案由?
作者:彭箫野  发布时间:2017-06-23 11:38:07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名称的核心是民事案件案由,案由直接反映纠纷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对司法实践活动的意义不言而喻,案由的准确确定有利于确定审判庭业务分工、案件的正确审理、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等。

  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部分律师、法律工作者往往一定程度的忽视案由的重要性,或者就是认为确定案由是法官的职责,和律师等代理人关系不大。在起诉状上不写案由、不写援引的法律,亦或是列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请求依法判决”之类。

  其实,代理人对于民事案由的确定上是可有作为的,甚至说代理人对于民事案由的准确选择将直接影响到自己代理案件的成败。影响诉讼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1、通过确定案由,确定适用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准确把握行使的请求权的形式或实质要件;

  2、通过确定案由,将直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3、通过确定案由,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产生重要影响。

  4、通过确定案由的不同,将导致适用法律的差异,从而最终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正确确定案由是准确适用法律、主张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案由的确定贯彻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不可小视。尤其是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案由的选择和确定显得至关重要。可以这样说,律师等代理人的水平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把复杂疑难案件的案由定的准,确切地说能够看透症。
来源:兴隆场法庭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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