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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街头持刀对打 以故意伤害领刑六个月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17-07-25 08:16:02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年少轻狂”、“冲动是魔鬼”,年轻人在处理矛盾时,往往因一时冲动酿成大祸。本该是奋发读书的好年纪,却因一时冲动持刀与被害人对打,男子被判入狱。近日,泸溪县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印某某和同学印某、杨某、唐某、张某、被害人龚某等人从印某家打牌玩耍出来,步行前往白沙镇某夜宵店吃夜宵。途经一快递门口时,被告人印某某看到被害人龚某和唐某在街上打闹,便走到被害人龚某背后朝被害人裆部踢了一脚。被害人龚某被踢后,反身踢被告人印某某,两人在街上对打起来,被告人印某某把别在腰间的钥匙串上的多功能刀拿出来,右手持刀,对着被害人龚某的左肩部捅了两刀、左上臂捅了一刀。随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印某某逃往外地。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印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考虑,对其可以从轻判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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