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世上偏偏有些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利益,触犯刑法,后悔不已。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自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家中将从“怀化某原料有限公司”购买来的硝酸钾粉、硫磺粉与自己粉碎的木炭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放入石碓碾碎,制成黑火药。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不同价格将非法制造的黑火药卖给陈某、张某、周某等人共计766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766斤,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在5千克以上,但系生产生活需要,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非法制造、买卖的爆炸物,是指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火线、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