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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控制他人索要钱款 以抢劫罪获刑六年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17-09-29 08:01:56 打印 字号: | |
  世间绝大多数人都是以自身劳动获得合理报酬,但偏有些人从非法渠道获得钱款,事发后定罪入狱,悔恨不已。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11月的一天,张某与石某合谋,决定以做生意为名将一外地老板骗至泸溪县来,将其绑住进而勒索钱财。期间因怕人手不够又邀约了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同年11月16日,几人接到河北老板范某及其侄儿滕某后,通过殴打、恐吓、威逼范某,向范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范某被迫两次给其亲戚打电话,以其收货需要货款为由,让其哥哥和表哥往其卡号尾数为5315的银行卡上分别存入4万元和6万元。扣除所有开支,几罪犯每人分得赃款15800元,之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殴打、胁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某某系主犯,参与抢劫他人钱财98280元,数额巨大,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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