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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占用公共道路的违法建筑该不该拆?
作者:彭箫野  发布时间:2017-10-13 08:14: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被告系某县某镇某村同组村民,被告家在该组有房屋三座呈“条”状布局,右为砖房,中为木房,左为刚刚翻建完工的砖房,均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其中翻建的砖房侵占了部分公共通道,使共通道的通行方向发生了改变,且该翻建的砖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告的住宅在该组较远处,承包土地则与被告右砖房隔预制板、斜坡通道相邻,原为水田。被告木房和右砖房前有一条2米长,1.7米左右宽的排水坑,木房前坑上有石板桥一座,后被告自行用预制板从该桥右侧架连至右砖房正门前,形成新坪场亦可通行,但覆盖了彼岸部分田坎道路。原告从住宅前往承包土地需经过被告木宅与翻建完工的砖房之间、石板桥及架连预制板上的通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通行已有30余年。2016年期间,原告在承包土地的空地上修建了约60㎡的砖房,被告认为今后被告“红、白事”会途经被告屋门前,故不同意原告继续通行于该通道,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前后,被告因左侧木房翻建砖房占用公共道路,原告出面阻止未果。后此纠纷经过该村村委会、某某镇政府、司法所、国土所、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诉请拆除翻建完成的砖房侵占公共通道的部分。

  【分歧】

  本案处理方式存在争议。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院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无权管辖,占用公共道路的违法建筑不该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向法院提出的是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应忽视受害方寻求私法权利上的救济,更不应该把相邻权纠纷看做处理违法建筑的一个副产品,案件具体处理应结合案情,不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判决占用公共道路的部分应予拆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① 相邻权纠纷本身为法院管辖范围之内,但是扣上了违法建筑的帽子,就变成政府行政部门的事了。这种处理观点事与民事纠纷的处理性质上事矛盾的,处理违法建筑,法律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了,应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与之相关联的相邻权纠纷,应该绕过这个门槛,从私法的角度去审视;

② 侵害相邻权的事实不一定随着违法建筑的拆除而消失,应从私法的角度来审视。民法是私法,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一系列救济方式,处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外,还有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另外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可以作为我们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如公平原则等等;
来源:兴隆场法庭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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