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意思是说自己做过的坏事,终有一天会被他人发现。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多次入户盗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二被告人伙同何某、周某商议共同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曾某某租赁一辆小轿车负责驾车接应,并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敲门试探寻找作案对象及望风放哨,何某负责使用专业开锁手法开锁后,与周某二人寻找财物,盗窃财物由周某负责销赃,钱款由四人平分。之后,四人驾车流窜至泸溪县、安化县、宜丰县等地实施盗窃,先后盗窃了手机、平板电脑、香烟、数码相机、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75814元。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被告人曾某某有立功表现,以及二被告人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