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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殴打民警妨害公务 一男子被判入狱
作者:吴英  发布时间:2017-12-27 08:06:59 打印 字号: | |
  司法机关的执法权不可侵犯,一旦发生阻碍执法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晚20时许,泸溪县公安局民警邓某带领五名协警巡逻至浦市镇某网吧附近时,发现被告人姚某某等约二十名青年与三、四名中年男子发生矛盾。民警在表明身份后迅速进行劝阻,这时被告人姚某某等人的矛头指向民警邓某,并有人开始抱住邓某和用拳头击打邓某面部。民警将动手殴打邓某的青年控制住后,其他几名青年开始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对邓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民警邓某身上三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与他人明知民警系依法执行公务,而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加以阻碍,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姚某某系主犯,具有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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