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些人要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后,仍然累教不改,再次被法院判处。近日,湖南省泸溪县法院对邓某某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系怀化辰溪县人,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福建省某法院判处刑罚。2016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乘车到达泸溪县浦市镇,路过某生肉店时,见店外许多人在买肉,萌生扒窃他人财物的念头,遂盗窃被害人朱某700元现金。2017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乘车到达浦市镇,路过一家服装特价店,见店内有许多人在挑选衣服,萌生扒窃他人财物的念头,遂盗窃被害人王某皮包一个,内装6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居民身份证,被告人取出600元现金后,将皮包及包内剩余物品丢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可酌定从重和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