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泸溪县法院对一起涉及骨灰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法官依法对死者骨灰的法律属性等立法尚无明确认定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
陈某因不明原因在住房内猝死。死者陈某系原告陈某某和龚某的女儿,生前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4日,陈某与被告李某在外务工,当日凌晨陈某在租住房内因不明原因死亡。经鉴定,陈某系生前猝死。两原告认为,被告李某对女儿没有及时救助,存在重大过错,故起诉至法院。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安葬陈某的骨灰,并退回陈某生前的工资卡、存折等,以及赔偿两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死亡扶养费等。根据案件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等,法官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写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骨灰的法律属性以及近亲属对死者骨灰享有何种权利义务尚无明确规定。案件中,两原告提出将死者的骨灰进行安葬,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入土为安既是对死者的告慰,也方便亲属对死者进行祭奠,但本案对于死者陈某骨灰现存放于何处,被告李某是否已经领取,原告方举证不能,故对原告提出的责令被告李某安葬死者的骨灰这一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因证据不足和缺少法律依据,判决对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均予以驳回。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一致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