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天底下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双方发生扭打也不足为奇,然而争吵一方拿锐器扎对方眼睛,造成对方左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却因实施伤害者触犯刑法,被判入狱。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28716元。
2016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向某与妻子谢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向某气愤之下抓扯谢某的头发,并将其扯倒在地,后手持医用剪刀扎进谢某的左眼内,致使谢某受伤。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谢某左眼穿通伤致左眼盲目5级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以及有其他轻微伤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故意伤害谢某身体致谢某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向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谢某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赔偿金额在法律赔偿范围之内,予以支持,交通费和鉴定费用以票据为准,对多余要求赔偿费用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以及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