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泸溪法院:车上扒窃轻易便“取财” 累犯再换七个月囹圄
作者:院办 吴英  发布时间:2018-09-29 08:14:48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些人见财心生邪念,用非法手段窃取财物归为己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泸溪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谭某刑满释放,此前,其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月22日上午7时许,谭某从泸溪县合水镇搭乘中巴车,坐在车辆靠后座位,准备在车上行窃。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害人杨某上车,坐在谭某的前排。随后,谭某用随身携带的刀片,慢慢将被害人的口袋划开,盗走800元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人民币8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判处。综合考虑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据《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白沙镇株洲路3号

邮编:4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