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当行驶至泸溪县武溪镇明珠大酒店路段时,将道路一旁步行的行人张某某撞倒。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可酌情处罚的量刑情况,且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