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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执行不能”案件分析——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作者:执行局 杨波  发布时间:2019-04-25 15:15: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3日,刘某甲认为村里新修的道路占用了自家宅基地,便持铁铲等工具在该新修道路上进行物理分割、划界,造成新修硬化路面损坏,刘某甲的行为引起同村村民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等人不满,三人聚众到刘某甲处讨要说法,因双方发生在交涉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等人便开始殴打刘某甲,刘某甲的儿子见父亲被殴打,便前来帮忙,与众人扭打在一起,造成刘某甲身体伤害。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刘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6月,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被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三人对故意伤害刘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后,受害人刘某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11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各一年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受害人刘某甲各类损失合计77249.35元。

 【执行过程】

  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甲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正在监狱服刑的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询问了三被执行人,开展谈心谈话,阐明法理,讲清道理,动员三被执行人主动与各自家属联系,由家属到人民法院代为履行,经谈话,三被执行人均无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之期待可能。办案人员随即通过数字法院系统对三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根据系统反馈数据显示,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财产性收益,同时,通过传统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公积金管理中心亦向法院反馈,三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另外,经办案人员走访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刘某乙与妻子一直在家从事传统农业生产,耕种之余两口子靠饲养少量土鸡,逢圩场卖些鸡与鸡蛋贴补家用,无其他财产性收入。膝下一女已经外嫁他乡,据同村村民粗略估计,刘某乙与妻子一年劳作所得收入仅可维持最基本生活所需,如今刘某乙因触犯刑律,入监服刑,妻子的生活已依靠邻里帮衬;2.被执行人刘某丙现年63周岁,早年多病,不能从事繁重工作,生活贫困,为此也一直没有成家,多年来一直戴着“五保户”的帽子,靠着国家救济过日子。3.被执行人刘某丁年仅21岁,刚刚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尚无固定工作,无其他财产性收入。

  鉴于三被执行人目前还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已被限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无现实意义。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查控手段无果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客观上执行不能。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在执行实践中,许多人在经过法院判决胜诉后,就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就坐等法院送钱上门,如果案件存在客观执行不能的,申请人执行人就会迁怒裁判法官开具“司法白条”或怪罪执行法官执行不力,亦或纠缠执行法官,甚至无理上访,试图通过各种压力来促使法院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执行工作就像去医院看病,医生并不能“包治百病”,执行工作中也会遇到许多“疑难杂症”。如何让当事人 正确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概念,区分两者间的区别,努力让“执行不能”为社会大众所熟知并理性接受,使“执行不能”真正让当事人信服,对于人民法院高效、有序的开展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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