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中旬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他人邀约下,积极参与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其先后在泸溪县宾馆、酒店、茶社、茶楼等不同地点开设的赌场内帮忙,负责洗牌、抽水、放账等活动。赌场运营期间共抽头渔利40余万元,按天给被告人杨某某计酬,杨某某每天从抽水营利中领取2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其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回顾:涉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已被法院判处刑罚。2018年12月20日,泸溪县首起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枝、李某生、杨某、李某以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