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训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提倡的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两人为猎捕野猪在田野间铺设高压电网,致一人电击晕倒,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罚。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杨某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某1电话邀约杨某使用电网猎捕野猪。次日,被告人杨某携带智能充电机1台、蓄电池1台、大功率智能逆变器1台等设备与杨某1汇合。当天下午,两人在泸溪县浦市镇田野间非法铺设总长度约800米的高压电网,从晚上22时许开始通电至次日凌晨4时许关闭电源。当晚,被害人罗某到农田里抓青蛙,不慎触碰电网,被当场电击致晕。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具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