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私藏火枪用于驱赶野兽,不想触犯法律,因此获刑。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向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向某为发展养殖业,想找一支火枪用于驱赶野兽,于是将此想法告诉了章某某,并从章某某处借来火枪一支。期间,向某使用该火枪驱赶过野兽。2017年,向某外出务工,将该火枪放于自家房屋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系自首,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