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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醉汉无牌驾驶摩托 依法判处拘役罚金
作者:综办 吴英  发布时间:2019-08-20 07:57: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名男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泸溪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43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泸溪县武溪镇红土溪村家中行驶至白浦公路白岩洞三岔路口爆破点看热闹,被现场执勤交警发现。经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对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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