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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男子酒后“冲动”打砸 毁财万元被判刑罚
作者:综办 吴英;刑庭 马啸  发布时间:2019-10-09 08:48:10 打印 字号: | |


有一句话说“冲动是魔鬼”,讲的是人一旦冲动出手,后果往往追悔莫及。现实中,有一名男子,因一点小过节,酒后“冲动”行事,造成不良后果,被法院判处刑罚。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的侄子与被害人田某夫妇之子在嬉闹过程中发生扭打,事后被告人杨某甲的父亲上门找到田某夫妇理论,双方发生了扭打。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田某夫妇支付医药费等。同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要田某去医院接其父亲出院,田某同意。当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做人情并喝了酒,其拨打田某电话,因田某未带手机,双方没有通话。被告人杨某甲认为田某反悔,遂来到被害人田某夫妇经营的手机店内,对店内物品实施打砸。经认定,被告人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具有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综合办公室;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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