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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以贩养吸操旧业 毒品再犯陷囹圄
作者:综办 吴英  发布时间:2020-11-03 08:00:46 打印 字号: | |

11月2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罗某、李某某、石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戴某某、刘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9年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先后多次在被告人罗某处、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被告人石某某处,以将毒品放置在某一场所的窗户上面或大门口石棉瓦下面等处,将藏匿毒品地方录制视频发送至买家微信,由买家自己根据视频去取冰毒,或者以直接见面交易、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毒品,所购毒品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一部分用于贩卖。同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单独购买或者邀约他人共同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戴某某、刘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在各自家中以烟熏等方式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戴某某、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罗某、李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罗某、石某某、张某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戴某某、刘某系自首,具有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即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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