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被告人王某某,以及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的被告人欧阳某某处购买了两车镍泥(含有镍的金属污泥,重约61吨),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运往被告人张某某从张某欢处租赁的位于湖南省泸溪县洗溪镇三羊坪的修理厂。此两车镍泥运到目的地后,被告人彭某某负责联系了邓某林、张某欢等人卸货,并组织了孙某宁、唐某英等人进行处置烧结。2017年10月5日,泸溪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处厂房进行查处,扣押烧结半成品6吨、镍泥原料16.84吨。 经湖南华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及湘西州环境保护局认定,该批镍泥原料及烧结产品均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6月 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泸溪县环境保护局与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委托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放在张某欢修理厂的废渣进行处置。处置费4200元/吨,检测费5162元,共计187744元,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处置费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处置费5万元,被告人欧阳某某支付处置费82582元、检测费5162元。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欧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欧阳某某四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欧阳某某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处置涉案有毒物质,交纳处置费用,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前述情节,经综合考虑,对其均可从轻判处,并可对被告人欧阳某某适用缓刑。
【法律分析】
被告人彭某某在本案中行为积极,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解即其不是主犯,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杨建华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彭某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凌辉提出的涉案镍泥,不能认定全部是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被告人王某某不知道被告人张某某购买镍泥的用途,不能认定其系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胡润东提出的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泸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被告人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3、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4、被告人欧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废物,比如涉案的金属污泥。这些废物虽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如没有取得资质,具备处置条件,擅自处置,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为此,国家专门出台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处置这些废物的行为进行规范。此案中,被告人因利益驱动而实施的非法擅自处置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环境,触犯了环境法律红线,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案在湘西工业行业影响较大,让从业者懂得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因此,再次提醒,若是发现污染环境的行为,大家要及时检举揭发,共同做青山绿水的守护者,共建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