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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泸溪县建安建筑材料设备出租行诉被告泸溪衡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5-20 08:13: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泸溪县建安建筑材料设备出租行诉被告泸溪衡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湘312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湖南衡洲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31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衡洲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民申1127号民事裁定,以该案认定的金额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指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湘31民再19号民事裁定,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及(2020)湘31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同时,为了减少企业纠纷耗时,于4月22日对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虽法律适用简单,但考虑系发回重审案件,在疫情影响下,实体企业经营本存在诸多不易,应避免因诉讼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庭审结束后,徐和平法官积极与被告湖南衡洲公司代理人沟通,询问是否具有调解意向?该公司答复,调解的前提是湖南衡洲公司不承担责任。得知该公司针对原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原因是认为原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其公司产生不良影响,而被告一某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但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原告因该案原判决已生效执行到位,拒绝调解返还已执行到位的租金款。经综合各方利益,制定调解方案。经三方同意,被告湖南省衡洲公司自愿代被告泸溪衡洲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424 572.32元。

典型意义: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更为重要。该案中,泸溪县人民法院从维护企业诚信、促进后续发展出发,对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又快速让被告公司履行了租赁钱款支付义务,切实保护了被告公司的征信度,进一步支撑被告公司在今后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为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注入了新活力,营造了公平有序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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