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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认定及彩礼的返还
——符杰诉欧林丽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作者:许柳  发布时间:2023-05-29 14:54:39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情况

(一)、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2民初392号判决书。

    (二)、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符杰,住湖南省泸溪县小章乡烟竹坪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中,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水刚(系欧林丽父亲),住湖南省泸溪县兴隆场镇烂泥田村二组。

被告:吴竹花(系欧林丽母亲),住湖南省泸溪县兴隆场镇烂泥田村二组。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启金,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李向;法官助理:彭箫野

书记员:胡晰雅。

(六)、审结时间:2022年4月29日。

二、诉辩主张

(一)原告诉称

原告符杰经媒人介绍于2022年1月6日与被告欧林丽相识相亲,当日按农村习俗给予被告欧林丽见面礼10,000元,给予被告吴竹花见面礼3200元。经双方商定相关认亲事宜,在媒人陪同下原告于2022年1月9日在被告家给予被告亲戚4400元红包和价值460元的芙蓉王香烟。2022年1月14日,原告父子二人将148,000元彩礼送给被告吴竹花,被告吴竹花当场退还8000元。又经媒人撮合,原、被告双方商定于2022年2月7日、8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22年2月7日,原告将价值1300元的酒水饮料、价值6440的芙蓉王香烟送至三被告家,当天原告给予了拦门钱1200元、上车礼1800元。2022年2月8日,原告给予了下轿礼20,000元、下车礼1200元。婚礼过程中,原告符杰和被告欧林丽收到长辈给予的端茶礼25,000元,由被告欧林丽收取。婚后,原、被告双方举办婚礼近一月,因被告欧林丽既不愿与原告登记结婚,也不愿与原告同居生活,被告的悔婚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家庭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本诉被告辩称

首先,原告符杰和被告欧林丽系经媒人介绍相亲,并经双方沟通同意这桩婚事,且因原告急于强烈要求结婚,双方才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就一直在原告家中生活,因此悔婚的责任和过错完全在原告;其次,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原告却将被告欧林丽的微信号推送给他人,致使被告欧林丽在微信上被他人戏弄,且原告还在外散播谣言。被告欧林丽在原告家生活期间,厨房屋上锁,没有饭吃,对被告欧林丽造成了严重的名誉和身心损害,原告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再次,自与原告举行婚礼后,被告欧林丽认为双方年龄都大了,希望能够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多次向原告提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告都不愿去办,却执意起诉悔婚,原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告的自尊心和身体健康;被告方在该婚事中,虽收到原告自愿送来的彩礼148,000元,当时已退8000元,但被告方为操办婚礼,购置结婚物品和置办酒席等已开支98,420元,剩下41,580元,应由原告承担悔婚责任,被告方不应返还;最后,原告的悔婚和起诉行为,被告认为做法不当,现被告欧林丽基于婚姻大事,自愿同原告一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原谅原告的过错。综上所述,被告方认为本案过错完全在原告,不应退还彩礼,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湖南省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2年1月6日,原告符杰与被告欧林丽经媒人介绍相识相亲。见面当天,原告给予被告欧林丽见面礼9200元,给予被告吴竹花见面礼3200元,被告方给予原告见面礼1200元。同年1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与被告认亲,并向被告亲戚送出认亲红包和香烟。当日,经双方家庭协商,由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在媒人陪同下将148,000元彩礼送至被告家。1月14日,原告将148,000元彩礼送至被告吴竹花手中,被告吴竹花当场返还8000元。2022年2月7日、8日,原、被告双方分别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为举行婚礼,原告于2月7日将15件酒水饮料、28条芙蓉王香烟送至三被告家。同日,原告给予被告方拦门钱1200元、上车礼1800元。次日,原告给予被告欧林丽下轿礼20,000元、下车礼1200元。在筹办婚礼期间,被告购置了被子、被面、电视、沙发等陪嫁物品,现均置放于原告烟竹坪村家中,同时,为举办婚礼,原、被告双方置办酒席均花费了一定费用。举行婚礼后,被告欧林丽在原告家生活二十余天,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因家庭琐事向被告欧林丽写过保证书,双方家庭曾因原告符杰与被告欧林丽婚姻问题发生过纠纷并进行过协商,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2022年3月14日,原告符杰以家庭困难、被告欧林丽悔婚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共计222,4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欧林丽同意在原告撤诉的前提下自愿与原告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原谅原告的过错,但原告当庭表示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

另查明,在原告符杰与被告欧林丽相识认亲及举行婚礼期间,原告花费了一定数额的媒人介绍费及赠送被告方亲戚的认亲费用等,被告欧林丽当庭自认收到亲戚端茶钱1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泸溪县小章乡烟竹坪村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共一页,拟证明符杰因婚事送彩礼造成家庭困难,彩礼钱来源于原告母亲车祸的赔偿款的事实。

2、原告胞姐符群芳和原告父亲符龙四的银行转款取款信息及账号明细表等打印件共二十六页,拟证明原告通过其胞姐和父亲银行卡取出现金作为彩礼支付给被告

3、媒人杨四玉、刘良碧的询问笔录原件两份共五页,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相亲当天,原告给被告欧林丽8000元和2000元的见面礼、给被告吴竹花3200元见面礼的事实

4、U盘存储的原、被告双方协商退还彩礼电话录音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过退还彩礼的事宜,被告欧林丽说通过打工还给原告符杰彩礼,没有谈退还彩礼数额,但原告符杰没有同意

5、保证书原件一份共一页,拟证明原告有伤害过被告的行为,并做出相关承诺

6、被告欧水刚分别与原告符杰及其父亲符龙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两份共两页,拟证明欧水刚对女儿欧林丽的婚姻是重视和认真的,曾督促原告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7、被告欧林丽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共九页,拟证明系原告符杰将被告欧林丽的微信推送给他人,其行为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8、吴水丹和满乙刚的证明原件各一份、被告方购买卧室用品清单原件一张、购买电视转账记录打印件一张、购买小组桌子订单复印件一张、购买床垫等家具订单复印件一张、糜苏梅出具的销货清单两张及被告方筹办婚事的花销清单一张,拟证明女方因该起婚事共花费98,420元。

9、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张林菊、刘良碧当庭证词原件两份共八页,拟证明缔结婚约、商量彩礼的过程。

四、判案理由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彩礼的范围和彩礼返还的原则 关于第一个焦点“彩礼的范围”。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贵重物品。本案中,被告方收取原告见面礼12,400元、彩礼148,000元(已返还8000元)、结婚拦门钱1200元、上车礼1800元、下轿礼20,000元、下车礼1200元,共计176,600元,上述费用数额较大,均具有彩礼性质,属于彩礼。对原告请求返还的其他费用,因一部分属日常生活开销,一部分属农村习俗发生的普通赠与行为,且受赠与人并非三被告;一部分属于亲友赠与原告符杰和被告欧林丽,赠与人并非原告本人;一部分无充分证据证实无法认定,且在日常生活中消耗,均不应作为彩礼返还。三被告辩称女方因该起婚事购置物品等原因共花费98,420元,除原告自认部分及已作为嫁妆送至原告家中部分可抵销外,其余的一部分属于筹备婚礼日常生活开销,一部分属于自行举办婚礼花销,一部分无充分证据证实无法认定,且在日常生活中消耗,均不应作为该案返还彩礼部分予以抵销。另本案原、被告互相给付的财物已实际占有、使用的,均应保持持有人不变。关于第二个焦点“彩礼返还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确属一方当事人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而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彩礼返还的主体,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结合本案实际,原告给付的彩礼系由三被告共同掌握和使用,故三被告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本案中,原告符杰与被告欧林丽已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在当地生活区域已形成了一定的身份影响,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明显过错且归责于一方的法定情形,故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现鉴于原告符杰因置办该婚事购置物品的实际开销和送出大额彩礼的实际支出,可能对其家庭造成经济上的负担和困难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本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给付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原告自认数额、陪嫁物品价值及当地风俗习惯和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由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符杰彩礼123,620元。三被告辩称本案过错完全在原告且不用返还彩礼的观点无充足证据证实,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对三被告在答辩状中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  ,经本院当庭释明后,被告方已明确表示放弃反诉请求,故本院不予审理。

五、定案结论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欧林丽、欧水刚、吴竹花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符杰返还彩礼合计人民币123,620元;

二、驳回原告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原告符杰负担1391元,由被告欧林丽、欧水刚、吴竹花共同负担3245元。

六、解说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彩礼的认定和彩礼的返还原则的适用,如何兼顾农村地区传统习俗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及在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一方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彩礼返还还应当考虑一下几个现实问题。

一、彩礼如何认定的问题。

结合具体案列来看,针对性的对彩礼进行了逐一的认定,较好的区分了什么是彩礼什么不是彩礼,具体到类案件中,对于彩礼的认定范围以及返还的原则把握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属性,双方缔结婚约的过程以及在订婚过程中双方的给付行为综合判断彩礼。笔者认为彩礼的认定方面主要把握怎样认定彩礼以及怎样查明返还原则。从本案出发总结出以下三点:第一对财物的性质和属性进行鉴别,在彩礼认定过程中对于易耗损和耐损进行鉴别,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庭日常生活家用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一方对彩礼的返还范围,反之对易消耗的消费品,如衣服、被褥、烟酒、食物等可以不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第二对财物数额的判断,对于双方在订婚过程中一方已经支付给一方的大笔财物,且相关的证据凭证可以证明已经支付到位的,应当考虑为返还的范围。三对于一方在订婚过程中彩礼的用途要进行查明,主要查明已经给付的彩礼可能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物品,这一部分其实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部分,或者双方已经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消耗,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灵活处理。第四返额度的认定,要根据婚姻是否登记,结婚的时间长短,婚后生活时间的长短综合判断彩礼的返还额度。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的时候,较好的把握的以上三点。承办人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贵重物品。本案中,被告方收取原告见面礼12,400元、彩礼148,000元(已返还8000元)、结婚拦门钱1200元、上车礼1800元、下轿礼20,000元、下车礼1200元,共计176,600元,上述费用数额较大,均具有彩礼性质,属于彩礼,同事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其他费用如购买烟酒、被褥,电视。沙发等已经消耗或者已经在男方家中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综合考虑认定为彩礼应当返还的范围或者不是返还的范围。同时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给付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原告自认数额、陪嫁物品价值及当地风俗习惯和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了原告方应当返还彩礼的额度。

二、如何认定一方给付彩礼导致一方家庭经济存在重大困难的问题。

在具体个案中往往存在男方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作为一个证据支撑点要求作为返还彩礼的理由,笔者认为对于该行为应当具体结合具体的案件从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以及一方的收入,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是否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存在较大外债从而进一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等综合分析。特别是在国家倡导抵制高额彩礼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时也应当作为参考,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告方对支付彩礼导致后续的情况可以通过罗列的方式,如支付彩礼明显与收入不相符合,家庭人员的承受能力等基本事实描述进行举证,法院不应当要求过于苛刻。同时法院在判决说理的部分可以将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结合,对彩礼的返还以及彩礼是否存在过高要有一个把握尺度。

三、彩礼的返还应当考虑双方过错、农村习俗等问题。

彩礼一种传统礼仪,也代表着诚信,具有合同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邀约合同,所以对这种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质的财产纠纷应当考虑具体双方分手的原因。虽然目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彩礼返还需考虑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也应该作为个案在审理时候的具体参考。首先彩礼的支付虽然是为缔结婚约而支付的,但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男方支付彩礼后因为男方个人的原因导致悔婚的情况,或者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尚未登记结婚,因为某些原因双方生活时间短导致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总结以上两种情况简单来说支付婚姻后虽然未登记,未共同生活可能是一方单方面的原因或者双方的原因,故法院应当在庭审中查明未能成功缔结婚姻的原因以及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按照农村习俗双方生活的时间在特定环境的影响等。

综上,在婚约缔结的过程中,特别在农村地区存在一些彩礼纠纷,这些纠纷的审理应该综合把握。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应当慎重对待自身的婚约,对彩礼的支付要明确有数,同时双方也应当本着订婚就应当互相信任的原则,从婚约的本质出发考虑彩礼设置的初衷,注重双方感情的培养。同时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的过程中要综合彩礼的认定,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双方过错以及习俗妥善处理纠纷。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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