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泸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劳人仲案字[2021]第10号仲裁裁决书
2.案由: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印秀金
被告:湖南银阁铝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印秀金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泸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银阁铝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123488元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拨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湖南银阁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相关机械设备进行查封。执行法官带同法警一起赶到被执行人厂房后,发现被执行人安排了工作人员在守厂房,于是通过守厂人员成功联系了银阁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祝林,经询问李祝林本人意见,李祝林表示公司目前经营非常困难,处于停产状态,但其已经积极在联系其他人重新注资,需要法院给予半个月的期限让其商谈公司注资事宜,如谈妥后则可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在此期间其同意法院可以查封厂房内部分暂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设备,经跟双方沟通后,执行法官查封了部分铁架、模具架、板车及叉车等设备,在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又能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运作的影响。半月期限届满后,执行法官联系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祝林,其表示资金尚未到位,执行法官遂决定将查封的机械设备移交法院司法技术室进行委托评估,司法技术室侯周磊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湖南银阁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祝林,要求其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到法院共同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法院执行局与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的共同沟通协调下,李祝林同意立即支付10万元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按照10万元执行标的予以结案,余下2万元自愿放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在涉企业执行案件中如何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与被执行人的利益保障能达到平衡。
【法院执行要旨】
执行过程中,法院如完全不顾及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执行程序启动查封、拍卖机械设备,不给公司筹措资金的时间,那么可能造成公司停止经营、工人下岗、合同违约等一系列新的问题,执行法官在本案中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周边走访,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公司经过多方筹集资金,及时的将被执行人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达到了执行双赢的结果。
【法官后语】
泸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深刻贯彻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加大执行力度和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能够用活、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尽可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给因疫情原因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多一些“关怀”,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穷尽各种执行手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促进案件圆满的处理完毕,快速执结该案不仅推动了民营企业的快速复工复产,解决了一大部分群众的就业问题,又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