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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某建材料出租行与泸溪某建筑公司、湖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徐和平  发布时间:2023-05-29 15:30:2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2民初53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二(甲方)与滕某某(乙方)订立了《公司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根据公司制定的《项目法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从承包的某校学生宿舍楼建设工程委托给滕某某承建施工,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承包方式、项目施工管理、违约责任、拨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11日,滕某某以被告一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对数量、租期、提货与送回地点、租赁物价值、租金结算方式与支付期限、租赁物损耗计算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经原告与涉案工程工地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两次结算,承租方尚应支付原告租金、丢失租赁物赔偿等总计43万余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款项。

案件焦点】1.租赁合同相对方?2.尚欠租金金额?

 

【审理结果】

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二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泸溪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执行申请,已经执行完毕。被告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认定的金额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指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时,法官考虑本案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分歧大,在疫情影响下,实体企业经营本存在诸多不易,应避免因诉讼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庭审后,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征询了调解意愿,指出双方可能存在的问题,引导双方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经综合各方利益,提出了最终调解方案,即由被告一承担支付原告款项责任,被告二同意以已经执行完毕的款项代被告一支付原告款项。双方均表示同意,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原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后生效,已执行完毕。当事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经省高院指令州中院再审。经州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该案在经多级法院审理并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兼顾各方利益,提出的调解方案,化解各方矛盾,一并解决执行回转问题,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切实保护了企业的征信度,为企业持续发展注入了新活力,营造了公平有序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寄语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合同签订方的履行能力,合同签订人的身份,是否有权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签收人、结算人,做好结算工作,避免诉至法院后,承担因证据不足而多次诉累的风险。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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