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果断出击,驱车前往该县浦市镇,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图为法院干警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泸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邓某、韩某某归还李某某欠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泸溪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告知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严重后果,通知其尽快前来法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听劝告、一意孤行,想方设法拖延还款,甚至与法院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
当天一大早,泸溪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打来的电话,称其在浦市镇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踪迹。执行干警闻讯立即出动,前往浦市镇扣押涉案车辆。扣押现场,执行干警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称其人在外地,拒绝前来配合执行,执行干警遂告知其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扣押车辆。随后,执行干警在向其家属送达了扣押文书后,将涉案车辆强制扣押至法院。
泸溪法院果断出击,迅速扣押涉案车辆,有效促进了案件执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每一位公民都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努力共建和谐诚信社会。
一审:廖汉华
二审:李 真
三审: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