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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村民务工不慎摔伤致残 法官倾力办案获赠锦旗
作者:综办 李真;民庭 金泽佶  发布时间:2024-04-11 18:08:07 打印 字号: | |

感谢林法官的多方奔走和公正判决,让我拿到了赔偿款,后续的医疗费终于有了着落。”4月9日,当事人李某军将一面印有“百姓的贴心人,人民的好法官”字样的锦旗送到泸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林德如法官的手中,一脸感激地说道。

图为当事人向法官赠送锦旗

李某军是林法官承办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9月,被告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泸溪县杜家寨村水美乡村建设项目工程,通过案外人雇请原告李某军从事青石砖铺设工作。施工期间,被告在村民杨某洪处承租了一套木质结构房屋。2022年10月13日,原告在前往该木质结构房屋二楼休息时,因走廊木板断裂不慎摔下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因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房屋出租方杨某洪诉至法院。

因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深入细致分析案情,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前往当地村委会等地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又是涉案房屋的承租方,在为其雇员提供住宿时应保证雇员人身安全,其在明知承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修缮,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就原告摔伤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出租方杨某洪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确保其出租的房屋质量安全,原告摔伤是因其出租的房屋二楼走廊木板断裂所致,故杨某洪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3.43万余元,判决被告杨某洪赔偿原告3.83万余元。被告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未到庭,州中级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

下一步,泸溪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时刻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认真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初审:李   真

复审:杨   斌

终审:杨志芳

 
来源:民庭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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